福州城门中学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实施方案
摘要: 福州城门中学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实施方案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及毕业条件的暂行规定》和《福州市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模块评价实施方案》,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本着保证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主动发展的原则,规范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特制定本方案。一、成立学分认定组织机构(一)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
福州城门中学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实施方案
摘要: 福州城门中学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实施方案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及毕业条件的暂行规定》和《福州市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模块评价实施方案》,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本着保证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主动发展的原则,规范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特制定本方案。一、成立学分认定组织机构(一)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
福州城门中学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及毕业条件的暂行规定》和《福州市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模块评价实施方案》,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本着保证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主动发展的原则,规范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学分认定组织机构
(一)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
主任:校长
成员:分管校长、相关处室主任、教研组长
(二)成立学分认定小组
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个小组。
组长:各科把关教师或备课组长及相关处室负责人
成员:各模块任课教师及班主任
学分认定委员会负责学分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及学分的审定。
学分认定小组负责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记录、收集、考查、考试(如学生出勤、学习参与情况、作业完成情况、测验成绩记录等),并在模块学习结束后,根据学生学习实际情况提出学分认定意见,上报学分认定委员会。
二、学分认定的根据
学分认定的依据是学校已经开设,学生已经选修且经过考试(考核)已经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
学生修习的课程(模块)达到的课程标准要求的条件是:
(一)学生修习时间要至少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时间的4/5以上,其中综合实践活动每个学分不低于15个课时;
(二)学分认定考试(考核)成绩合格;
学分认定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
学分认定考试难度为课程标准要求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每个模块学习结束后由学校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学分认定考核科目: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通用技术、研究性学习活动、社区活动、社会实践及学校课程。
考核科由任课教师制定考核方案并报学分认定委员会审查后,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
(三)模块综合评价合格。
模块综合评价采用对学生学习量和学习过程表现及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的办法
1.考试科目模块综合评价成绩=学习过程表现成绩(40分)+考试成绩(60分)
学习过程表现成绩(40分)=出勤分(满分10分)+课堂表现分(满分10分)+作业(满分10分)+平时测验分(满分10分)。
出勤分:迟到、早退扣0.5分/次,请假扣1分/节,旷课扣2分/节,扣完为止。
课堂表现分:优秀9—10分、良好7—9分、一般5—7分、差0—5分。
作业分:优秀9—10分、良好7—9分、一般5—7分、差0—5分。
平时测验分:平时测验平均分×10%
出勤和作业情况由任课教师做好详细记录,经与班主任核实后,将原始表格交教务处存档保管。
考试成绩=学习认定考试卷面成绩×60%
2.考核科目模块综合评价成绩=学习过程表现成绩(60分)+考核成绩(40分)
学习过程表现成绩=出勤分(20分)+课堂表现分(40分)
出勤:迟到、早退扣1分/次,请假扣2分/节,旷课扣4分/节,扣完为止。
课堂表现:优秀36-40分、良好28-36分、一般20-28分、差0-20分。
课堂表现优秀:指学习认真、勤于思考,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进行小组合作学习、课堂知识检查掌握情况好。
课堂表现良好:指学习认真,较积极地回答问题和进行小组合作学习。课堂知识检查掌握情况较好。
课堂表现一般:指学习较认真,课堂知识检查掌握一般。
课堂表现差:指学习不认真,出现做与学习无关事情的情况,出现干扰其他同学学习的情况。
3.模块综合成绩评价
学习每一模块的修习评价分为四级,总分85分(含85)以上的为A级,70—84分为B级,60—69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总评C级以上者为合格,获得该模块的既定学分,总评为D级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三、学分认定的实施程序
1、学生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核后方可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2、对学生提出的学分认定申请,教学班任课教师要综合学生出勤情况,考试、考核情况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初步意见。意见要简明扼要,理由充分,表明态度。
3、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学分的认定,须由实践场所、服务对象的书面评鉴意见和学生在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过程的详实记录,经班主任认定报学分认定小组。
4、学分认定委员会下设的学分认定小组对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学生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是否认定的意见。
5、学分认定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是否认定学分,并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
6、公告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对不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学分认定委员会要书面向学生通知原因。
四、学分认定相关问题的处理
1、未获得学分认定的学生对学校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得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学生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召集有关教师、认定小组复议,作出决定并通知学生。
2、学生对学校给予其他学生的学分认定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反映,阐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有权得到答复。
3、学生因学分认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补考或申请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补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不得超过两次,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改修或放弃(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得放弃,选修课程中要求获得必修学分的模块有其他选择的除外)。重修要在接到不认定学分的通知后一年之内完成,重修所用时间不得与先前修习所用时间累加。同科课程(模块)重修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因修习时间不足不能获得学分的,可在补足修习时间后认定。
4、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且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其相应学科的必修课程可以免听部分或全部学时,但不可免考。
5、学校不得奖励学生学分。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相应栏目予以真实记录。
五、学分认定的管理与监督
1、建立学分认定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学分认定情况要分别记入学校学分认定档案和学生发展评价报告,学分认定档案内容包括学生在该模块修习过程足所用时间(课时)、考试考核成绩学分认定时间(年月)、模块综合评价等。学分认定档案工作由教务处和班主任共同完成。
2、制定学校学分认定诚信制度,并给相关人员建立诚信档案。任课教师、学分认定小组成员、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在学分认定过程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地认定学生学分,保证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在学分认定过程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暂停或终止学分认定资格。
3、学分认定委员会直接对学分认定过程和结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